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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商行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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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主体是以实施商行为作为经常性职业的人,如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例如著名的“傻子瓜子公司”。第三、商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的人,不同代理商事主体或为商人提供特定服务的商第四章商行为第一节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商行为的概念大陆法学者通常认为:商主体制度与商行为制度是构成广义商法两大基本制度,商法规则或是为规范商主体而设

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辅助商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基本商行为本身所要达到的营利目的,但却可辅助商行为1991-12 虽不直接从事商品交易,但却间接沟通生产和消费渠道并附属于买卖的一些辅助行为。如运送、仓库、居间、行纪、代办商等营业行为。有的把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

∪▂∪ 1、绝对商行为: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2、相对商行为:主观性和行为性质(二)单方商行为(大陆)与双方商行为(英美) (三)基本商行为与辅又称“辅助商行为”,是相对基本商行为而言,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营利目的的辅助行为。如,广告行为、代理

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的对称。又称附属商行为。按大陆法系近代商法是商人为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一般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例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加二、一般商行为(一)要约与承诺行为(二)给付行为(三)交互计算三、特殊商行为第六节商事代理一、商事代理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二、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三、商事代理的范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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